邻居家起火,引燃了自家空调间堆放的杂物,致使火势蔓延,造成财产损害,应该由谁担责?9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自家空调间堆放可燃杂物,助燃火势造成财产受损,除了小区管理方及起火的邻居外,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楼下起火,引燃楼上邻居堆积的可燃物
原告老周与被告老王同住一栋回迁安置房,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22年6月,住一楼的老王家室外空调间起火,引燃二楼老周家室外空调间内的可燃物,造成老周家财产严重受损。
老周认为,老王在自家空调间堆放物品,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某村村委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小区内堆放可燃杂物放任不管,对消防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不到位,致使火灾发生时室内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延误了灭火救援时机。故将老王及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财产损失。
老王辩称,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火灾系外来火源引起,虽火灾现场遗留烟头,但不能推定自己存在过错。在空调间及周边堆放铁架等杂物没有过错,不违反法律法规,自己没有对空调间进行管理的义务,而且二楼的空调间里堆放的杂物也有助燃作用。其次,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合法依据,提交的赔偿项目清单不能证明为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三,村委会具有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与老周没有相关物业管理协议,老周也没有支付过物业服务费,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村委会对涉案房屋没有物业管理职责和消防职责。村委会是免费提供物业服务的自治性组织,在工作中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外来火源引燃杂物导致火灾,空调间堆放有棉被、纸盒等杂物,属于可燃物,老王已认可部分杂物为其放置,与村委会无关。第三,村委会对救火时消火栓未及时出水的情况没有责任。
法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村委会为非法人组织,属于由村民组成的村民自治组织,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起火初期仅能看到一楼室外空调间部位有火和烟,后向二层蔓延。一、二楼的室外空调间内均有可燃物灰烬,均存在一定起火物。过火区域周边发现数个烟头,不排除外界因素引燃可燃物起火。
原被告、村委会对火灾损失共同担责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火灾事故的责任分担及损害后果的认定问题。
经消防救援支队认定,案涉火灾原因系外来火源引燃可燃杂物所致。被告村委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对案涉小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村委会对可能直接引发火灾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置,对小区住户在空调间堆放可燃物的行为未及时管理,且在火灾发生时案涉消防管道无水导致救火不及时,因此,村委会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老王在空调间堆放可燃杂物的行为与外来火源提供者的行为并非共同危险行为,但客观上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老周在空调间堆放可燃杂物,为火灾的发生提供了一定条件,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由于现有证据对外来火源无法予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也无法查明,所以难以确定老王与外来火源提供者的责任大小。因此,老王应与外来火源提供者对老周的损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老周承担自身损失的责任为20%,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老王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法理和公平原则。“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就在于公平分担责任,不得将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所产生的损害转嫁于他人。
本案中,老周是此次火灾事故的受害人,但其在二楼空调间堆放可燃杂物的行为,对火势蔓延成灾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老周对于损害的扩大存在过失。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