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随手丢弃点燃的蚊香,李某被判赔偿废旧物资回收站火灾损失90余万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介绍,2021年10月3日上午10点,李某像往常一样,拿上钓鱼工具,来到家附近的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厂区内有一处河岸,非常适合钓鱼,唯一的缺点是野外蚊子多,于是李某点燃了一卷蚊香,用铁丝挂在钓鱼点旁的一棵树上。
拴线、装饵、抛竿,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李某点燃一支烟,坐下,边抽烟边耐心地等待鱼儿上钩。不一会儿,李某已经抽完了四五根香烟,地上都是他随手丢弃的烟蒂。
约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回家吃饭,便随手将挂在树上的蚊香取下,丢在一旁离开。
中午12时44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路口有纸箱着火。12时46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电话,某废旧物资回收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大量废旧纸板、废旧塑料打包带堆垛以及部分厂房烧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下午1时许,还在家吃饭的李某被通知厂区内起火,赶忙叫人到现场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火势过猛无法挽回,后消防车赶到现场才最终将火扑灭。
根据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外来火灾,生活用火不慎、雷击、物质自燃、电气线路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在公安机关询问查证中,李某承认他在钓鱼时,过失丢弃点燃烟蒂或者点燃蚊香造成了火灾事故。
为此,该废旧物资回收站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在火灾中遭受的损失121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根据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起火点及起火原因的认定,以及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李某自认当天起火处无其他人,且有将未熄灭的蚊香和烟蒂随手丢弃的行为。原告场地有大量废旧易燃物品,且火灾也是在被告丢弃点燃的蚊香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符合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客观自然规律。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笔录,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引起本案火灾原因为被告行为造成,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现场勘验情况,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废旧物资回收站财产损失90余万元。
本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