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执法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委托贵单位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在辖区范围内按照受委托权限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 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非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 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非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非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权。对委托区域内的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非生产经营单位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单位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
(五)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由委托单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具体承担消防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单位(综合执法局)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基层消防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 、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本委托书自二○二×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度委托书签订时。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赣榆区消防救援大队 镇人民政府
签字人: 签字人:
年 月 日
1.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适用 简易程序的处罚;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2.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安全疏散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3.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适用简易 程序的处罚;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4.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适用 简易程序的处罚;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