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天津10月27日消息(记者褚夫晴)近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共五章二十五条,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整改评估、责任落实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规定》指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事故教训。
《规定》明确,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应查明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火灾蔓延扩大的经过,火灾发生地和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自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