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风习习,秋日自带清爽气息迎面而来,而在刚刚过去的炎炎夏日里,降温喷雾成为很多司机朋友车内必备“神器”,但稍有不慎,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今天,江苏高院发布了一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车主使用降温喷雾导致车内轰燃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6月,戴某在某贸易公司网上店铺发现一款用于车内降温的喷雾,商品详情中的图片显示,该款降温喷雾可以对着明火火苗直接喷射。戴某瞬间被这张图“戳中”,当即下单购买了一箱6瓶。很快,戴某收到了装有降温喷雾的快递包裹。
正值午间,戴某需要驾驶已在室外暴晒一上午的车辆外出,于是拆开快递,拿出一瓶喷雾准备使用。喷雾瓶身标注了使用说明,显著位置处以加粗的蓝底白字列明了产品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禁止对火焰直喷”“在车内使用后30分钟内严禁明火(例如使用打火机点烟)”,但着急出门的戴某根本来不及细看,在未阅读使用说明的情况下就直接在车内喷射,并匆忙开车上路。
为保证喷雾使用效果,戴某一直未打开车窗。车辆行驶约20分钟时,戴某烟瘾上来了,掏出打火机点烟,没想到车内瞬间发生轰燃,造成戴某受伤。戴某认为,贸易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贸易公司辩称,商品瓶身明确标注“严禁明火,禁止对火焰直喷”,戴某使用喷雾后在密闭空间内用明火点烟,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其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贸易公司在网站中对案涉降温喷雾进行产品销售展示时,所使用的宣传图片显示,降温喷雾可以正对明火火源进行喷射,贸易公司也将此作为卖点强调宣传,以此区别于市场上同类产品。但事实上,案涉产品瓶身上列明的注意事项中明确,“禁止对火焰直喷”“在车内使用后30分钟内严禁明火”。贸易公司作为常年从事案涉商品售卖的主体,应清楚降温喷雾正对火焰直喷的宣传照片与降温喷雾瓶身载明的注意事项内容明显不一致。事实上,案涉喷雾属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商家应就使用注意事项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和警示。而贸易公司使用不当图片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对消费者戴某产生了误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贸易公司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与案涉轰燃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贸易公司应对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产品为降温喷雾,在产品瓶身显著位置用加粗字体明确提示在使用后30分钟内严禁使用打火机点烟。戴某作为具有十年驾龄的驾驶员,在购买案涉产品前对一般的降温喷雾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使用明火有所了解,对降温喷雾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有一定的认知。其收到案涉降温喷雾后,在未阅读产品瓶身注意事项的情况下直接使用降温喷雾,且在短时间内、空间密闭的情况下进行产品注意事项中明确禁止事项——使用打火机点烟,最终导致发生轰燃事故,可认定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法官表示,消费者作为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不要盲目跟风购买使用网红商品。目前市场上降温喷雾类的商品品质良莠不齐,对于降温喷雾的降温效果要保持理性客观的判断。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降温喷雾的成分一般都含有一部分的可燃性气体,如乙醇、丙烷、丁烷等,因此消费者在使用时应特别谨慎,使用前应认真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不要直接喷在皮肤上,一定要远离明火火源,注意安全。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国正)
来源:荔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