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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23-11-10 天津政务网 360 0
核心提示: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近期,我市颁布实施《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我们邀请到天津市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近期,我市颁布实施《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我们邀请到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赵晖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解读文件有关内容。赵工,您好!

赵晖: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赵工,首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呢?

赵晖:好的。这次出台《规定》,我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党中央赋予消防救援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责无旁贷。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要求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按照火灾事故等级、除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以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中同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2023年,国家消防救援局也将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纳入政府消防工作年度考核重点任务,明确要求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强化火灾调查成果运用,压实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能力和火灾治理能力。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消防总局要求,我们制定符合天津市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下一步火灾事故调查提供政策依据,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处置火灾事故的坚强决心,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我们提供好的参考。目前江苏、辽宁、四川等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规定出台后,在大连市新长兴市场“12·31”较大火灾和凯旋国际大厦“8·27”较大火灾开展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得到实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及时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厘清事故责任,严肃开展追责问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维护了老百姓的利益,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是以往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愈加突出,需要法理依据来支撑。2016年天津港新南纸业“5·31”较大火灾发生后,天津消防总队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由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开展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开创了全国先例,并取得良好的效果。2019年滨海新区中储运有限公司“10·28”重大火灾,是消防改制转隶后我市发生的第一起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于火灾事故调查法律体系存在空白和盲点,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加上去年各区消防救援机构虽然牵头开展了30余起亡人及有影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但因为没有统一的调查处理标准和规范的流程,全市无法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难以全面落实市政府各级领导的批示要求,出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深度不足,责任认定不明晰,事故教训总结不到位,造成同类型场所重大火灾问题悬而不决、重大火灾隐患拖延不改等问题。

因此,我们出台《规定》,进一步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设,通过对火灾的准确认定、深度剖析、严肃追责和对火灾暴露出问题的督促整改,积极推动各单位切实担负起消防主体责任,加强消防行业监管和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 赵晖

主持人:为推动《规定》顺利出台,市消防救援总队在前期做了哪些工作呢?

赵晖:2021年,我们就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多方听取了有关部门意见建议,但由于当时还处于消防救援部门改制转隶的过渡期,《规定》中一部分内容还不能确定下来。今年,国家消防救援局明确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作为消防救援部门的主要职责,市消防救援总队立即重新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并组建工作专班,加大政策研究力度,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借鉴了其他兄弟省、自治区消防部门好的经验做法,通过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单位意见建议,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几易其稿,于2023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2次向16个区政府和29个相关行业部门征求意见。最终,会同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系紧密的部门对接协商,逐步修改完善并形成了《规定》,经报送市政府研究后颁布实施。

主持人:赵工,《规定》主要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呢?

赵晖:《规定》共包括5章25条内容。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规定出台的依据、适用的范围,确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宗旨和原则。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程序、调查牵头部门和调查组成部门,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时限以及调查结案方式等。第三章 整改处理评估。明确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10个月至1年内要开展整改处理评估,规定了评估组的组成、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同时规定了人民政府的批复程序、主要内容、公布答疑和跟踪督办等内容。第四章 责任落实。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和整改评估组的工作纪律。第五章 附则。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处理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的保障、档案管理以及施行日期等。

主持人:哪些火灾事故消防部门需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呢?

赵晖:首先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调查处理。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本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予以配合。其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赵工,根据《规定》要求,消防救援机构需要完成哪些主要任务呢?

赵晖:首先,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其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由事发地所在的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其次,调查组成立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牵头立即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最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主持人:报告的调查结果是如何运用的呢?

赵晖: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针对火灾事故个案的运用,要做到一案一议。有关机关、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使用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一个行政处罚类的处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火灾事故调查成果的普遍运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在查清火灾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火灾规律,最终的目标是要通过宣传广而告之,用以提升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使火灾发生的外部条件转化为社会公众重视自身消防工作的内驱动力,从而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加以自查自纠,进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减少火灾带来的伤害。

主持人:赵工,《规定》明确整改评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赵晖:整改评估的内容也是这次《规定》中的一个重大创新。我们明确了重大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原则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估报告报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的目标,也就是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成果运用的一个检验过程。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赵工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天津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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