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熟悉行业新政策新规范的工程人,是会吃亏的。
新的建造制度、新的材料使用要求、新的通用规范等,都会改变具体施工及项目管理工作,一旦违反了已经实施的规范,就会对工程企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接下来,小筑就带来2023即将实施或值得关注的行业规范,都很重要,记得看完全文并转发给做工程的朋友哦!
全国性政策
2022年颁布了不少建筑行业的条文规范,其中有部分是2023年才开始实施,工程人要重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
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实施时间:2023年4月1日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实施时间:2023年6月1日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实施时间:2023年6月1日
这些规范皆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规范不一致的,以新规范的规定为准。
想了解更多规范内容,可前往住建部官网进行查询下载,官网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
地方性政策
各地区发布了不少值得关注的规范条文,这些规范如果在当地实施效果好的话,可能会被全国其他省市参考学习,所以工程人也可关注一下。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2年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规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规定》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
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安责险。
在建项目,应当根据剩余工程量,于1月20日前足额投保安责险。
结转项目,在项目复工前,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足额投保安责险。
拆除工程,在拆除作业前,应按项目类别及投保分类足额投保安责险。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2022年10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
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住建厅发文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在已下放企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审批,省厅不再受理该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