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丽水市人民政府对2018年印发的《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市政府层面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物业管理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
(6)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项32小项。
第一项为总则。第1到第6小项,主要是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和工作原则,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规定和明确。
第二项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7到第11小项,主要依据国务院《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对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镇街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消防管理职责进行规定。
第三项为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12到第14小项,主要是在《消防法》和国务院《责任制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丽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各职能部门“三定”职责,对市区两级政府行业部门的消防监管职责进行规定。针对高危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托幼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物流寄递仓储、农家乐(民宿)、大型连锁企业、电动车、商场市场等重点领域,对有相关依据的,逐一明确监管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项为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第15到第21小项,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近年来火灾形势和火灾危险性,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火灾高危单位(易燃易爆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大型连锁企业、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规范。
第五项为责任落实。第22到第29小项,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对有关消防工作考核结果应用、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第六项为附则。第30到第32小项,主要是《实施办法》涉及的相关术语解释,对微型消防站、村(居)志愿消防队进行说明,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责任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时间。
四、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相比较国家和省《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特点:
一是在进一步明确行业部门的工作基础上,根据调整后的政府机构和新的“三定”方案,重新明确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是加强基层消防工作,明确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以及消防工作站建设事宜;
三是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明确新业态的消防监管责任,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四是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实现“数字消防”与“数字城市”统筹规划,同步建设;
五是强化结果运用,明确消防安全内容列入政府目标责任、社平安建设和文明创建等工作。
《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助推了我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六、关键词释义
村(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是指村居、社区、单位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读人:陈常坤
咨询电话:0578-221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