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8时32分,江城区富源路江城十三小学附近民房突然着火,5楼一名居民被困。消防员火速抵达救出被困居民,随后扑灭大火。
出警消防员介绍,起火民房为一栋5层民房,其中一楼为理发店,理发店楼梯间堆放着屋主的杂物。大火在1楼楼梯间燃起后,浓烟弥漫至5楼,将5楼一名居民困住。
救援队伍到场后,立即派出一组消防员在民房楼下铺设水带灭火,另一组消防员则佩戴空呼面罩穿过浓烟上楼搜寻被困居民。在5楼阳台接应被困居民后,消防员为其戴上空呼面罩,一同撤离到安全位置。经过10多分钟的扑救,1楼大火被扑灭。经核查,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
据屋主介绍,当时他在1楼楼梯间用打火机烧塑料包装袋,想用高温将快递包装袋粘紧,没想到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失手引发火灾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且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一个是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
若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失火的违法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