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
如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导致消防车进入现场困难或者无法展开施救的,则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的沅陵县、安徽省的巢湖市,浙江的杭州市等多地法院已经有过类似判例,导致救火受阻的违章停车人、小区管理处,甚至是业主委员会都有可能因此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违法性和过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这里的主语是法律规定中几乎最绝对的主语,“任何单位、个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也包括基层自治组织、政府部门,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基于合理的原因和程序才可能,否则都应认定为行为违法。直接实施这种违法行为的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过错,除此之外,对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由于其疏忽管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过错责任。这个管理单位一般是各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如果小区没有管理处属于业主自管的话,则业主委员会也可能因此应当过错责任。
损失的次要责任
虽然,除了一些不可抗力原因外,造成火灾发生的人一般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因违法违规使用电器设备或小孩玩火等。但是,前述占用、堵塞和封闭通道和出口等违法行为人至少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因是该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消防车救援延迟或无法正常开展,且过错行为与火情及其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过错责任的规定。至于哪些损失属于救援延迟或受阻导致的扩大损失,如果无法区分,通常由法官根据具体的火灾情形进行酌定(具体案件比例各有不同,10%常见一点)。
行政处罚或公益诉讼
最后,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消防法还对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这些行为有损公共利益的话,还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因此,“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希望大家都要有消防安全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是基层自治组织还是政府机关,无论这个理由看起来多么冠冕堂皇,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就是违法,违法就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