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510-88602202

邹城消防重要提醒!

   2024-03-11 网易 297 0
核心提示:邹城消防重要提醒!

电动车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在给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电动车禁止入楼入户充电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部分居民还抱有侥幸心理。

邹城消防提醒


隐患就藏在侥幸背后,灾难总发生在每个不起眼的瞬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生命无价,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整理了相关条款,并制作了《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

通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等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知识:逃生自救常识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

室外充电站进行充电

正确停放、限时充电


(责任编辑:小编)
下一篇:

消防知识“刷屏”全城,让消防安全看得见!

上一篇:

祝贺!贵港消防两集体两指战员获国家消防救援局表彰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服务热线:

0510-88602202

周一至周五
09:00 - 17:30

平台服务

增值服务

帐户服务

关于我们

扫码关注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c)2022-2032 消防万事通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7041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