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在给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电动车禁止入楼入户充电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部分居民还抱有侥幸心理。
邹城消防提醒
隐患就藏在侥幸背后,灾难总发生在每个不起眼的瞬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生命无价,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整理了相关条款,并制作了《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
通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等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知识:逃生自救常识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请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
室外充电站进行充电
正确停放、限时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