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州定襄
一音乐餐厅负责人
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
查封的场所、部位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之前,忻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定襄大队在对辖区内一音乐餐厅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三、四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对此,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对该音乐餐厅二、三、四层营业区进行临时查封。
然而,大队检查人员在随后的日常检查工作中却发现,该音乐餐厅二层仍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大队随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音乐餐厅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忻州消防提醒您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
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
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请广大经营者们以此案为戒
及时整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严格遵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全面做好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