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思琦
通讯员 粤消宣
为依法惩治消防安全犯罪行为,加大消防安全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力度,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该《办法》是消防体制改革以来,全国首个专门规定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附则,共6章,48条。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新增了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危险作业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首次完善列举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10类罪名,更具备行业属性特征。这10类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案件类型,分别为: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失火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危险作业案件,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涉嫌消防安全的其他犯罪案件。
《办法》明确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衔接标准。例如,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涉嫌下述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分别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存在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存在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情形;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情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建立了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提前介入、各方咨询、协作办案、疑难会商、案情通报、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总体上形成了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案件移送、审查、立案、立案监督、提起公诉、判决和文书送达及执行等全链条工作机制的“闭环”,强化了案件衔接中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监督、要素共享的全过程协同配合。为统一办案标准,文件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10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案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印发,明确各环节办案时限,为案件办理提供了统一的衔接标准和法律文书模板,确保办案标准一致、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填写统一。(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