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内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内容进行审查,尽可能提高建设项目停车位配比。(二)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明确的消防车通道内容。(三)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严格把关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计审查,将消防设计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二)严格把关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将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三)监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四)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在满足消防车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最大限度满足小区停车需求。(五)指导、督促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和管理,按标准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六)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城区范围内占用市政道路的行为严格管理,确保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严格管理户外广告牌、灯箱,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一)依法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严格把关审核消防车通道设置,确保消防车辆顺利通行。(二)规范市政道路车辆停放秩序,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三)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处置。(四)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机动车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法行为,并提供车主有关信息及技术支持。(五)在消防救援机构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时,对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时到场疏导,确保消防车辆顺利到达救援现场。(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三)对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四)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五)完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六)开展经常性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老旧住宅小区建立完善错时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合理利用现有场地规划建设停车位,推动居民规范停车。(二)鼓励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堵塞。(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四)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违法设置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限高杆、水泥桩等障碍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云南省《消防车通道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并结合工作实际,拓展教育体育、民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参与开展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检查。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七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定期维护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设置警示牌,确保鲜明醒目。(二)采取定期巡查、检查和安装摄像头等人防、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四)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的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五)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鼓励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落实专门机构或者组织,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业主(租户)和经营办公类建筑使用人员应主动接受建筑管理单位提供的安全提示和宣传教育,主动将私家车(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规定位置,不得在公共疏散区域私搭乱建,并主动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整改要求。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在建工地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3条标准设置。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阻碍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或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云南省消防条例》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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