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太原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将于今年7月5日起施行。
制定《实施办法》,是为了解决全市各方面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优化消防治理体系,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太原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经深入调研、反复讨论及会议研究,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市1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33个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与相关单位多次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太原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送审稿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印发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六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消防工作原则及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为政府职责。根据国务院、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为部门职责。细化了三十余个部门(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章为单位职责。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大型活动举办单位等各类型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章为责任监督。规定对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另外,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关于政府、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总体要求
政府主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部门主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主要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上游新闻 卢俊伟
编辑:晋玄玉
责编:肖玲
审核:王成